| 李自芬重婚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09:38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60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自芬,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自芬犯重婚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李自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被告人李自芬经人介绍,与柘城县伯岗乡户楼村民户建民结婚,并于2009年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证,期间二人生育三个子女。2011年以来,被告人在自己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隐瞒婚史,谎称自己叫“张红艳”,与民权县程庄镇罗马湛村民罗甫元以夫妻名义同居,于2012年9月20日生育一子罗晨羽,并于2012年农历12月28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户建民、户柳英、罗甫元、罗永红、冷俊姣、江东连的证言、刑事控告书、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自芬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自芬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自芬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智敏
二○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