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爱敏交通肇事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5:08:28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104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爱敏,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爱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爱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李爱敏驾驶豫NR728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吕茂信驾驶的电动车尾随相撞,之后又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豫N90792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茂信死亡,李爱敏、赵文超受伤,三车损坏。经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李爱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文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茂信不负责任。民事部分已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文超、吕吉平、李珍慧、李爱玲的证言、现场勘查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 民事调解书、领款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爱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爱敏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爱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智敏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宗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