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瑞丰泰肥业有限公司与董建强、曹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3:25:02 |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魏民一园初字第178号 |
原告:河南瑞丰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王洛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领,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小霞,女,汉族。 被告:董建强,男,汉族。 被告:曹永红,女,汉族。 原告河南瑞丰泰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瑞丰泰公司)诉被告董建强、曹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瑞丰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晓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建强、曹永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瑞丰泰公司诉称:被告董建强在2010年10月、11月期间先后三次向原告公司财务处借款累计2000元,每次借款均出具有借条。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曹永红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董建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被告曹永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董建强原系原告河南瑞丰泰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于2010年10月27日、2010年10月30日、2010年11月3日分三次向原告公司借款500元、1000元、5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以上借款被告至今未还。被告董建强现已不在原告公司工作。被告董建强与被告曹永红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3月3日协议离婚。 以上事实有借条三张、离婚证复印件、(2011)魏园民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0年12月23日审判流程管理表一份、2012年7月10日撤诉询问笔录一份、 2012年12月23日民事诉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董建强向原告借款后至今拒不还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虽然于2011年3月3日协议离婚,但被告曹永红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曹永红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上述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董建强、曹永红共同偿还原告河南瑞丰泰肥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建强、曹永红共同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司 忠 信 审 判 员 李 伟 杰 人民陪审员 张 玉 改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纪 朋 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