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瑞丰泰肥业有限公司与董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3:23:23 |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魏民一园初字第179号 |
原告:河南瑞丰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王洛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领,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小霞,女,汉族。 被告:董建强,男,汉族。 被告:曹永红,女,汉族。 原告河南瑞丰泰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瑞丰泰公司诉称:2010年11月14日,被告董建强在 原告公司购买化肥,欠原告货款10699元未付。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拖欠不还至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699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董建强欠款的证据系被告董建强于2010年11月14日出具的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财务货款壹万零陆佰玖玖元整,小写10699元整.现打欠条一份,作为证明.欠款人董建强.2010年11月14日”。从欠条载明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董建强是欠“财务货款”,而被告董建强当时是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时,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瑞丰泰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司 忠 信 审 判 员 李 伟 杰 人民陪审员 张 玉 改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