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张鱼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3:47:02 |
| 博爱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博刑初字第116号 |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鱼斌。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吉大派出所抓获并于3月23日寄押于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鱼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金虎、代检察员韩小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鱼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张鱼斌通过互联网与郝XX(已判刑)联系,向其介绍山东阳光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币的网络销售业务,将郝XX发展为下线并帮助郝XX注册了阳光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单中心。后郝XX将郭XX、程XX(均已判刑)发展为下线。程XX通过郝XX博爱县清化镇重阳路开办山东阳光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币报单中心,程XX以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进行销售网络电子币,每单1000元的价格销售1000元的电子币,并且每1000元的电子币每天返还现金30元,每发展一名下线奖励100元,程XX向阳光公司每申报一单业务提成30元,同时张鱼斌也可以从程XX发展人员中提成10元至20元电子币不等的奖励。程XX共计发展有96人,且已达到三级传销。涉案金额481000元。 该传销活动经营模式为:每单1000元对应购买阳光公司1000个电子币,每人最多购买8单,获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每天按营销计划获得返利。会员每发展1名人员加入,可获得奖励100元。成为会员后,缴纳20000元购买20000元电子币可单独设立报单中心,设立报单中心后,每向阳光公司报1单业务可获得报单费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鱼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参与传销活动的芦XX、毕XX、乔XX等33人陈述,证人刘XX、逯XX、王XX、王XX的证言,共同作案的郝XX、程XX、郭XX的供述,身份证明,山东惠民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提供的阳光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阳光环球商务计划和王XX登陆阳光网站的页面截图,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参与山东阳光公司案件人员名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鱼斌组织、领导以推销电子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电子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且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96人层级达三级,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鱼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鱼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鱼斌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鱼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被告人张鱼斌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郭凯世 审 判 员 杨维臣 审 判 员 程祥焱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园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