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恒普、尹恒常与尹文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1:39:17 |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南民三终字第0015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恒普。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恒常。 委托代理人:武玉芝,邓州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文夫(富)。 委托代理人:周祥,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尹恒普、尹恒常与被上诉人尹文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尹文夫于2012年2月13日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尹恒普、尹恒常停止侵害。原审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邓法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尹恒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尹恒普、尹恒常及其委托代理人武玉芝,尹文夫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2)邓法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尹恒普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万波 审 判 员 李锡敏 审 判 员 陈德林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永金 张俊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