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军峰与张蕙茹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3:01:43 |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魏民一园初字第111号 |
原告:周军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庞鹏,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丽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惠茹,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子明,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军峰诉被告张蕙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军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庞鹏、程丽君,被告张蕙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军峰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8月27日生育一女名周怡童。二人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2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于2012年4月份撤诉,但却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蕙茹辩称:1、原告和被告住址一致,没有分居,证明双方感情好。2、原告曾经因婚姻纠纷提起过离婚诉讼,后来撤诉,也证明双方还有感情。3、原告诉状中称双方因家庭琐事引起纠纷,说明双方不是什么大的纠纷,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曾为家庭付出的太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8月23日生育一女名周怡童。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偶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2011年5月9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2年4月26日撤回起诉。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口头裁定撤诉笔录、户口本等书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虽然偶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有利于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双方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军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军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伟 杰 人民陪审员 廖 娅 丽 人民陪审员 张 建 中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雷 风 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