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忠显寻衅滋事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1:22:42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11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忠显,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忠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耿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忠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张忠显酒后在本村孔祥义家,无故辱骂、殴打孔祥义的女婿黄建新。 2012年1月2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忠显酒后在本村村民申连成家的超市门口,无故殴打在此路过的去走亲戚的朱运胜、唐艳玲夫妇。 2012年2月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张忠显酒后在程庄镇五粮店村刘金山家门口,无故辱骂、殴打程庄镇李堂村村民李永胜。 案发后被告人张忠显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贵英、申连成、葛洪强等人证言、被害人黄建新、朱运胜、李永胜的陈述、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显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忠显自愿认罪,主动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忠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卫民 审 判 员 孙 尚 人民陪审员 张万亮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宗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