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曾红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1:26:08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23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曾红,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曾红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曾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8日,被告人朱曾红为了在民权县花园乡入上户口,私自在河南省新蔡县城找人刻制了“淮滨县张里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并用此印章伪造了公安机关的“无户证明”,在民权县花园派出所办理户籍时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红军的证言、印章检验鉴定书、伪造的户籍、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曾红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损害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声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曾红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卫民
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宗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