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云霄、孙兴敢寻衅滋事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1:18:44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26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云霄,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人孙兴敢(又名孙合廷),男,1968年3月4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云霄、孙兴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孙云霄、孙兴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孙兴敢与本村村民王东海(另案处理)酒后无故与尹店乡白云社区的刘勇发生撕打。被告人孙云霄(孙兴敢之子)闻讯赶到尹店乡白云社区,被告人孙兴敢、孙云霄、王东海等多人对刘勇、吴秀丽夫妇进行殴打,将刘勇、吴秀丽夫妇及前来劝阻的孙程程、吕向青打伤。经法医鉴定,刘勇、吴秀丽、孙程程、吕向青之伤为轻微伤。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孙云、孙兴敢家人与刘勇、吴秀丽夫妇达成了赔偿协议。孙兴敢于2012年9月26日投案。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玉龙、肖勇、殴银行、吴玉领、孙兴彩、刘德功、常书东、彭贝贝的证言;被害人刘勇、吴秀丽、孙程程、吕向青的陈述;法医鉴定结论、伤情照片、公证书、协议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云霄、孙兴敢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兴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云霄、孙兴敢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云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孙兴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赵卫民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宗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