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志英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1:12:12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59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志英,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志英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韩娟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志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罗志英在民权县王庄寨派出所院内,将在派出所办事的张海军车内的皮包偷走,内有现金15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被告人罗志英当天被抓获,赃物被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海军陈述、搜查笔录、物证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志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志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卫民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