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爱芝、常玉真、刘秀玲、宋爱芝、段贵霞、陈永真、李留娣、孙巧芝、王林平、杜景花、杨美芝、李玉慧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一审

2016-07-08 20:17
康爱芝、常玉真、刘秀玲、宋爱芝、段贵霞、陈永真、李留娣、孙巧芝、王林平、杜景花、杨美芝、李玉慧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一审
提交日期:2013-08-14 11:10:35
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民少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爱芝,女, 1966年2月12日出生。

被告人常玉真,女,39岁。

被告人刘秀玲,女, 1967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人宋爱芝,女, 1963年11月17日出生。  

被告人段贵霞,女,41岁。

被告人陈永真,女, 1955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人李留娣,女, 1969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人孙巧芝,女, 1969年3月3日出生。  

被告人王林平(又名王明),女, 1975年8月20日出生。

辩护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景花,女, 1972年10月11日出生。

被告人杨美芝,女, 1972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人李玉慧,女, 1973年2月8日出生。

上述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2年12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3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爱芝、常玉真、刘秀玲、宋爱芝、段贵霞、陈永真、李留娣、孙巧芝、王林平、杜景花、杨美芝、李玉慧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爱芝、常玉真、刘秀玲、宋爱芝、段贵霞、陈永真、李留娣、孙巧芝、王林平、杜景花、杨美芝、李玉慧、辩护人王政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爱芝、常玉真、刘秀玲、宋爱芝、段贵霞、陈永真、李留娣、孙巧芝、王林平、杜景花、杨美芝、李玉慧信奉邪教“全能神”。2012年12月7日下午16时许,上述被告人按照“全能神”组织上级指派,与在民权县境内的“全能神”人员100余人,在民权县城秋水路西段“纺织品”十字路口处进行集会,后沿街游行,向路边群众大量散发“全能神”小册子及光盘,广传邪教“全能神”的“2012年世界末日说”。上述被告人向群众宣传“世界末日到了,现在老天爷下凡了,只有信教才能得救保平安。”等邪教言论。为让群众信仰此教,有的“全能神”成员用高音喇叭进行喊话指挥,宣传邪教“全能神”,蛊惑群众,时间达1个多小时之久,群众对此反应强烈。被告人康爱芝、常玉真、刘秀玲、宋爱芝、段贵霞、陈永真、李留娣、孙巧芝、王林平、杜景花、杨美芝、李玉慧等人的游行活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严重威胁了社会政治稳定。后在被告人康爱芝、常玉真、陈永真、李留娣、孙巧芝、王林平、杜景花、杨美芝、李玉慧家中发现大量“全能神”手抄本及小册子、光盘等物。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建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康爱芝、常玉真、刘秀玲、宋爱芝、段贵霞、陈永真、李留娣、孙巧芝、王林平、杜景花、杨美芝、李玉慧对指控犯罪无异议,表示以后不再信奉“全能神”,有悔罪表现。王林平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林平属于积极参加者,起的作用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表示保证不再参加邪教组织,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爱芝、常玉真、刘秀玲、宋爱芝、段贵霞、陈永真、李留娣、孙巧芝、王林平、杜景花、杨美芝、李玉慧信奉邪教“全能神”。2012年12月7日下午16时许,上述被告人按照“全能神”组织上级指派,与在民权县境内的“全能神”人员100余人,在民权县城秋水路西段“纺织品”十字路口处进行集会,后沿街游行,向路边群众大量散发“全能神”小册子及光盘,广传邪教“全能神”的“2012年世界末日说”。上述被告人向群众宣传“世界末日到了,现在老天爷下凡了,只有信教才能得救保平安。”等邪教言论。为让群众信仰此教,有的“全能神”成员用高音喇叭进行喊话指挥,宣传邪教“全能神”,蛊惑群众,时间达1个多小时之久,群众对此反应强烈。被告人康爱芝、常玉真、刘秀玲、宋爱芝、段贵霞、陈永真、李留娣、孙巧芝、王林平、杜景花、杨美芝、李玉慧等人的游行活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严重威胁了社会政治稳定。后在被告人被告人康爱芝、常玉真、陈永真、李留娣、孙巧芝、王林平、杜景花、杨美芝、李玉慧家中发现大量“全能神”手抄本及小册子、光盘等物。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康爱芝证据部分

1、被告人康爱芝的供述,其信全能神五年了,是一个叫刘新的发展的,后来其发展的孙巧芝信全能神。都是与李留娣、孙巧芝在一块聚会。和李留娣、孙巧芝家中都有资料,都是刘新给送的。12月7日是刘新通知说到县城干活咧,于是其和李留娣、孙巧芝一块去县城啦,到地方后用报纸做暗号。有一个60来岁的老婆骑个电车接的,其三人到火车站广场,她让其三个发全能神有关老天爷下凡的传单,三人就开始参加游行发宣传册,具体哪条街也不知道,反正当时人很多。有一个老婆在前面喊“老王爷要下凡啦,全能神要拯救人类”等等。引发了很多群众围观。有上百份传单发出去,发到各个商户手里面。在那儿呆有一个小时,下午四点,被带到公安局了。全能神的主要宗旨是老天爷下凡,推翻“大红龙”统治,都信全能神。其灵名叫“方玲”。

2、证人杨永信、王锁莲、刘凤英的证言,证明康爱芝、孙巧芝、李留娣信教,天天住外跑,在家不干活。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在其家中搜出3个MP5、全能神手抄本若干等。

(二)、常玉真证据部分

1、被告人常玉真的供述,一年前,有一个女的来到其家给讲,让相信全能神,说是要世界未日了,都要灭亡,只有相信神才能拯救,不信就要死。12月7日其到民权县城参加全能神信徒游行,发宣传手册,其跟着他们走,有个四十岁左右的妇女给其一叠宣传手册,至少六七本,让其发放,发出去有三四本。“全能神信徒基本情况”是一个叫云兰的给的。

2、证人顾祖印、王传强的证言,常玉真整天在外跑,神神密密的。劝她她不听。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从常玉真家中搜出物品:全能神人员基本情况26张、全能神手抄本22张。

(三)、刘秀玲证据部分

1、被告人刘秀玲的供述,当天从柘城来到民权,碰见一个女的给了其一张全能神宣传单,她给我说让我信老天爷,信老天爷能躲避灾难,不信的下地狱,其拿着全能神小册子跟人游行了。这个女的又给我一袋,里边大概有二、三十张全能神宣传单让其发。

2、证人乔传粉(刘之公婆)、张文强(刘之邻居)证言,信邪教四年了,外出不回家,一信邪教把家破了,连儿子结婚也不回家。

(四)、宋爱芝证据部分

1、被告人宋爱芝的供述,有人通知其到民权进行全能神公开游行,发宣传册子,说老天爷下凡。其坐车到民权有人接,把其拉到一个老婆家就走了。其是2007年春节前开始信全能神的,平时在其家中聚会。2008年从家里生气跑出来了。

2、证人景丽英的证言,证明宋从2007年开始信主,2008年外出再也没有回来过。

3、证人刘玉军的证言,证明宋因信主连家都不要了。

(五)、段贵霞证据部分

1、证人宋忠亮、赵启英、韩从云的证言,证明段贵霞信教一二天不回来,后来出去一个星期,再后来一出去几个月不回来,后来跑跑几年不回来,陈学功(段之丈夫)没有办法就和她离婚了。

3、证人陈学功的证言,因为张贵霞信教经常往外跑,不进家就离婚了。

4、证人段花广的证言,听家里人说她信邪教。

(六)、陈永真证据部分

1、被告人陈永真的供述,其从2002年开始信全能神,有20年了。到2007-2008年有了灵名叫醒悟,去年五六月份改灵名凡丽,职务为带领。负责尹店樊寨、彭庄、周庄。信的是耶稣第二次转世,也称实际神、全能神,只能信全能神才能躲避灾难。2012年12月7日,是一个人叫李洁的通知的,其和村里的张树兰一块到民权一个地方说不上来,有上百人,其还发了两份传单。有人在喇叭喊老天爷要下凡了。

2、证人刘兴于的证言,证明陈信教三四年了,两口子因此打闹过多次,还闹过离婚。

3、证人刘传魁的证言,证明陈信的教与庄教堂的教不一样。

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抄本及上面的工作安排。

(七)、李留娣证据部分

1、被告人李留娣的供述,只供认与本庄的康爱芝、孙巧芝一块来民权,没有参加聚会。家中的小册子是丈夫打工从外边捎回来的。不信神,就信老天爷。

2、证人李雪梅的证言(李之侄媳),证明李信神,信老天爷,还劝我信老天爷下凡。天天往外跑,家里人都劝她,不让她信,她不听,都烦她。

3、证人罗付生的证言(李之哥),证明李留娣天天往外跑,不回家,家里的事不问,庄稼都荒了,因为信邪教李留娣与他丈夫生气把她丈夫气死了,撇下一个十多岁的孩子没人问,一提起她就生气。宣传世界未日。李留娣与康爱芝、孙巧芝平时都是出了俺庄集会。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光盘、内存卡、手抄本等。

(八)、孙巧芝证据部分

1、被告人孙巧芝(又名孙巧莲)的供述,其信全能神有二个月时间。今天吃过早饭,其村的李留娣和康爱芝来找,说是去民权宣传全能神,县里有好多人,给神做贡献。其三人坐十六路公交车到汽车站,有个老婆上前对其三人说去火车站广场,骑电动车带去广场。主要都是讲世界未日,信全能神可以活下来。

2、证人胡停芝的证言,证明孙巧芝有一次让其信东方闪电。

3、证人张红兰的证言(孙巧芝之公婆),证明孙巧芝信神天天往外跑,平时啥活也不干,俺儿子天天吵她,可她就是不听。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13张光盘及内存卡一张。

(九)、杜景花证据部分

1、被告人杜景花的供述:信全能神有一年了,一个叫韩君的人给其打电话,说全能神教会的人都在民权,让过来。下午其骑自行车到县城后给韩君打了电话。到地方后看到教会的人喊着口号,老天爷下凡了,来拯救人类来了,在那游行,其进到游行队伍里找韩君,还没找到被警察抓走了。

2、证人梁玉峰的证言,杜在家表现还可以。

3、证人冯红长的证言,近两年发现杜不爱说笑了,她说过世界快灭亡了,也不像神也不像教的,她一说这话,就和她生气吵架,平常家人和门口的邻居都说她,不让她信教了,但是没用。

3、证人冯旺的证言(杜之子),给其母亲杜景花读过实际神的书籍,都是什么世界未日,老天爷下凡之类。从一开始到现在有一年多时间。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光盘119张及宣传册。

(十)、王林平证据部分

1、被告人王林平的供述,一开始信有五六年了,当中就断了,直到3个月前,其在民权打工时,认识了张飘红,这个女的又叫其信,其又开始信了,她给送书、送宣传册,后来又有一个女的也到过其家,还卖给一个MP5,200块钱。前些天游行,也是张飘红通知到民权发宣传单,说老天爷下凡了,其就到了民权县城,其拿了四五份传单,还没有发出去,被带到公安局了。

2、证人姚秀英的证言(王之公婆),证明王林平信教有几年了,在家不干活,与家里人生气,她从外边弄来了书,还有页子。 不让她信,她偏信,很固执,脾气很硬。

3、证人杨顺海的证言,王林平信主,信什么主不清楚,不去礼  堂,经常往外跑。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宣传册、光盘和传单。

(十一)、杨美芝证据部分

1、被告人杨美芝的供述,灵名叫飞跃,张飞跃,是在二年前给其传道的那个叫振先的人给起的。是王楼的赵依梦给其打电话,说是到民权县城去玩,其想凑着看孩子,就过来了,正好碰见全能神的人游行,其和赵依梦参加了。平时和赵依梦、王楼村的刘玉华、王明等人在一起玩,没有聚会过,平时让俺孩子朱冰心、朱冰岩拿着小册子给其念。联系三家人家都不信。

2、证人赵兰云、朱清阁、杨具敏的证言,证明到杨美芝到其家让其信老天爷,没有信。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十二)、李玉慧证据部分

1、被告人李玉慧的供述,信全能神基督教有三年时间了。昨天上午十点多,王亮骑着电动车去其家,通知说下午去县城东地下道广场传福音。其就乘公交车去了县城,吃点饭就去了东地下道广场。当时那里有不少人。下午二、三点就有人开始传福音了,有个五十多岁的女子,手持喇叭喊老天爷上凡了,救人哩。谁信谁得救。边说边向路边的人散发宣传册子。其也向路边的人讲。也发宣传册,喊着发着,沿街走着。一会警察来了。就带派出所了。

2、证人崔振国的证言,李玉慧信什么不清楚。

3、证人崔振华的证言,结婚时她就信基督教,后来不知啥时候转成信邪教了,具体啥名也不清楚,只知道不是正儿巴经的教,因此两口子经常生气。

4、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343张光盘、114册宣传册。

(十三)、其他同案人证据

1、证人随振丽的证言,当天下午到民权聚会,发宣传册。

2、证人黄绵枪的证言,妻子随振丽信老天爷。

3、证人吴凤革的证言,来民权游行发全能神小册子。

4、证人岳秀芝、吴光荣的证言,吴凤革信什么不知道。

5、证人朱红霞(灵名依梦)的证言,信全能神,到民权传福音来了。和其村的陈瑞、张飞跃(杨美芝)一块来的。

6、证人王新庆、王新领的证言,朱红霞光往外跑,两口子光生气。

7、证人刘玉华的证言,12月7日当天上午,万青给其打电话让来县城和朱红霞发全能神传单。

8、证人王海的证言(刘玉华之丈夫),证明家中有全能神物品,不知刘玉华什么时间放的。

9、证人李本奇的证言,其信奉全能神。

10、证人丁树生的证言,12月7日下午,全能神教会的人在民权县老曲艺厅进行游行活动,因为其脚残疾,全能神教会的一个中年妇女让其看着教会人员的车子,还说要是看到警车就赶紧通知大家。

11、证人王廷力的证言,一个不认识的人让其信的全能神。给打电话让去县城,其当时在队伍后面,有几十号人。

12、证人蔡世云的证言:丈夫王廷力信教有二十多天了。

13、证人王合省的证言,三个月前开始接触全能神。

14、证人张敏的证言,证明在家中见过全能神的物品。

15、证人王青梅的证言,今年二月份,一个50多岁的妇女让其信老天爷,给其宣传页子,其放家里了。其去了,但没有宣传。

16、证人李洁的证言,婆母王青梅让其信实际神,其不信。

17、证人张树兰的证言,12月7日下午,本村本家的一个侄媳妇陈永真让和她一起坐公交车去县里,在县城东地下道口下的车,刚好碰见一大班子人从东往西走,领头的是一个白头发的老婆,手里拿着一个电喇叭,喊着,老天爷真的下凡啦。

18、证人刘占启的证言(张树兰之夫),证明经常和陈永真在一起,当天有人叫张树兰出去了。

19、证人王秀芝的证言,信奉全能神。

20、证人张红旗的证言,王合真经常往外跑。

21、证人王聚歌的证言,一个月前一个女的发展的自己,本月7日上午,这个女的通知其游行发传单。

22、证人常秀梅的证言,王聚歌通知我到县城。

23、证人王永刚、申双德、王中兰的证言,证明常玉梅平时信全能神。

24、证人申素兰的证言,是赵二红叫其相信老天爷,12月7日,是二红对其说老天爷下凡,发传单救人。

25、证人杨明雨、毕爱英、郑现军的证言,证明申素兰平时信全能神。

26、证人刘爱菊的证言,有人给其宣传册,其发出去两份。

27、证人刘海华、方运香的证言(刘之亲属),证明吵过刘爱菊不让她信邪教全能神。

28、证人刘苗的证言,其不该信全能神。不知是谁通知去游行的。

29、证人周新朋的证言,知道其母亲刘苗信全能神。

30、证人席莹莹的证言,其信老天爷,当天跟着别人在民权大街上发老天爷求人的小本子了。是一个自称李新的人发展的。

(十四)、现场查获的宣传册、MP5等物证。

(十五)、 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康爱芝、常玉真、刘秀玲、宋爱芝、段贵霞、陈永真、李留娣、孙巧芝、王林平、杜景花、杨美芝、李玉慧所在村委和家人愿意配合做好监管帮教工作,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爱芝、常玉真、刘秀玲、宋爱芝、段贵霞、陈永真、李留娣、孙巧芝、王林平、杜景花、杨美芝、李玉慧积极参加 “全能神”邪教,非法集会、游行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均属于积极参加者,庭后均出具了悔过书或保证书,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上述被告人具备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爱芝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常玉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秀玲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宋爱芝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段贵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陈永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李留娣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孙巧芝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王林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杜景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杨美芝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李玉慧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审判长  赵卫民

                                             审判员  彭宗国

                                             审判员  王利双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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