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继军、王利凯伪造公司印章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1:14:54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8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继军(又名马利红),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 辩护人王安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利凯,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 辩护人曲帅、徐志超,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继军、王利凯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继军、王利凯、辩护人王安运、曲帅、徐志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马继军、王利凯在民权县小乔国际酒店、民权县六州大厦桩基工程施工中,伪造“福建勘察基础工程公司”印章,以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进行工程施工,非法获取利益。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楚帅领、张广峰、梁振海、张长领等人证言、投标书、施工合同、印章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继军、王利凯伪造公司印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声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继军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王利凯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没收被告人马继军、王利凯违法所得6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卫民
二○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宗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