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玉翠、李启航与周丰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0:59:34 |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南民三终字第0041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全玉翠。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启航。 法定代理人:全玉翠,系李启航之母。 上列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金淅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丰琴。 委托代理人:李振国,系周丰琴丈夫。 上诉人全玉翠、李启航与被上诉人周丰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全玉翠、李启航于2012年5月1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丰琴返还全玉翠、李启航搬迁补助款7543元,后期扶持款6000元,其他补助9200元,价值40000元的房屋及土地,合计62734元。原审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淅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全玉翠、李启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全玉翠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淅峰,被上诉人周丰琴的委托代理人李振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3日,全玉翠与周丰琴儿子李强结婚。2005年生育长子李启帆,2008年生育长女李启航。2010年3月30日,全玉翠与李强经淅川法院判决离婚,李启帆归李强抚养,李启航归全玉翠抚养。2011年6月,全玉翠由原籍淅川县滔河乡双庙村移民迁移至唐河县昝岗乡李家营村,同时周丰琴以财产户的资格在唐河县昝岗乡李家营村分得一套150平米的二层楼房。2011年7月,全玉翠向唐河县、淅川县有关机关要求分配移民房,没有得以处理。2011年10月21日,淅川法院行政庭审查全玉翠诉淅川县移民局、第三人周丰琴是否属行政诉讼范围,审查内容是淅川县移民局给周丰琴发放明白卡是否属法院管辖,经审查认为:全玉翠诉淅川县移民局、第三人周丰琴发放资金明白卡不属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另查明:周丰琴作为户主,全玉翠、李启航作为家庭成员属出县集中安置;河南省丹江口库区第二批移民补偿资金明白卡[(一)(二)编号411326020302001],记载户主周丰琴,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合计52194.03元,补助费11301元,补偿、补助费总计63495.03元;周丰琴得到补偿的房屋在全玉翠与李强结婚前已存在,系周丰琴与其丈夫李振国的共有财产。 原审法院认为:全玉翠、李启航的诉讼请求涉及其是否具备移民身份,具备移民身份后应当享受何种待遇,待遇如何取得,均属行政机关审查处理的范围,全玉翠、李启航的诉讼请求不属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全玉翠、李启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予以退还。 全玉翠、李启航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改判周丰琴返还全玉翠、李启航搬迁补助款7543元,后期扶持款6000元,其他补助9200元,价值40000元的房屋及土地,合计62734元。 周丰琴答辩称:全玉翠与周丰琴儿子李强结婚时,移民房产登记已完成,周丰琴是以财产户名义在唐河建房,资金来源清楚,是户主周丰琴的,与全玉翠、李启航无任何关系。全玉翠、李启航移民资格于2012年被核减,已不具备移民身份,请求二审维持原裁定。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经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本案应否进入实体审理。 二审中,周丰琴向本院提交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豫移办[2012]114号文件1份,证实全玉翠、李启航不具备移民资格,已被核减。全玉翠、李启航认为,该份证据来源无法确认,系复印件,真实性也无法确认。全玉翠、李启航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裁定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全玉翠、李启航提起的返还原物之诉,涉及全玉翠、李启航是否具备移民身份,以及享受何种待遇等问题,该问题应由有关行政机关确认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全玉翠、李启航起诉并无不当,全玉翠、李启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万 波 审 判 员 李 锡 敏 审 判 员 郭 林 慧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德 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