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0:38:01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13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勇,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肖勇醉酒后驾驶豫N65202号桑塔纳轿车,沿归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宋城路口右转弯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相对方向行驶左转弯李XX驾驶的豫NQ5782号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后经依法检测被告人肖勇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71.04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肖勇赔偿李XX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李XX对肖勇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孙XX的证言;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理化检验报告;情况说明;谅解书;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据材料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勇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肖勇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萍
二O一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