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敏孟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0:45:24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155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敏孟,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敏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敏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被告人梁敏孟趁夜深无人之机,窜至本市东方大道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门卫室刘xx住处,将其屋内一女士挎包内的2800元现金盗走。后赃款已全部退还。 2013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梁敏孟趁夜深无人之机,采用拨开门锁的手段,再次进入刘xx住处,正在翻看室内物品实施盗窃时被刘xx和其家人当场抓获。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敏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等人陈述,证人刘x、康x、陈x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敏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敏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敏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悔罪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敏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蔡东普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