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参军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0:37:12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154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参军,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参军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参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刘参军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永城市陈官庄乡梁井村王花园村民王XX生长在本村庄西地的21棵杨树进行采伐。经鉴定,滥伐林木的活立方蓄积为15.02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参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刘XX、左X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参军违反森林法管理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参军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参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参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蔡东普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