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刘永强犯盗窃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0:50:02 |
| 博爱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博刑初字108号 |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永强,男,1989年5月7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7年5月25日经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于2013年1月1日被临时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于2013年1月9日被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金虎、代检察员韩小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6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人刘永强伙同吴xx(已判刑)窜至博爱县柏山镇马营新村毋XX家,盗走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以及现金500余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06元。 2、200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永强伙同吴xx(已判刑)窜至博爱县清化镇向阳路刘X家,盗走现金200余元。 3、2006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刘永强伙同吴xx(已判刑)窜至博爱县月山镇上庄村刘XX家,盗走红色熊猫牌手机一部、CECT616型手机一部以及现金570余元。经鉴定,熊猫牌手机价值100元,CECT手机616型手机价值100元。 4、2007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永强伙同吴xx(已判刑)窜至博爱县清化镇南关新区刘X家,盗走普天牌小灵通一部以及现金300余元。经鉴定,该小灵通价值80元。 5、200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永强伙同吴xx(已判刑)窜至博爱县清化镇向阳路路XX家,盗走银灰色中兴牌手机一部以及现金200余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60元。 6、200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永强伙同吴xx(已判刑)窜至博爱县清化镇向阳路原XX家,盗走黑色NEC牌手机一部以及现金100余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80元。 7、2007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永强伙同吴xx(已判刑)窜至博爱县清化镇四季路靳XX家,盗走恒基伟业商务通手机一部以及现金1000余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320元。 8、2007年4月2日晚,被告人刘永强伙同吴xx(已判刑)窜至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田XX家,盗走银白色直板9a98型手机一部以及现金140余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0元。 9、2007年4月5日晚,被告人刘永强伙同吴xx(已判刑)窜至沁阳市西万镇邘邰村梁XX家,盗走现金150余元。 10、200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永强伙同吴xx(已判刑)窜至沁阳市西向镇西向村张XX家,盗走理光牌照相机一部。经鉴定,该相机价值800元。 11、2007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永强伙同吴xx、马xx(在逃)窜至博爱县月山镇七方村司XX家,盗走优派液晶显示屏一台、三星X768手机一部以及现金170余元。经鉴定,显示屏价值1260元、手机价值1260元。 12、200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永强伙同吴xx、马xx(在逃)窜至博爱县月山镇上庄村刘XX家,盗走白酒7箱。经鉴定,该白酒7箱价值2178元。 被告人刘永强参与盗窃12次,盗窃物品总价值10944元,盗窃现金3330元。被告人刘永强供述自己共分得现金2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永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博公(刑)勘【2007】053号、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博价鉴字(2007)39号、博价鉴字(2007)40号,被害人毋XX、刘X、刘XX、刘X、路XX、原XX、靳XX、田XX、梁XX、张XX、司XX、刘XX陈述,证人吴XX、郑XX、程X、曹XX、马XX、沈X、王XX、王XX、王XX的证言,被告人刘永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永强犯盗窃罪成立。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永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永强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二、被告人刘永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刘永强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永强非法所得25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郭凯世 审判员 杨维臣 审判员 邱敬堂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圆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