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银行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0:48:37 |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永刑初字第156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银行,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银行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银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陈银行驾驶豫N69169-豫NM685号重型半挂货车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城市茴村乡宗庄路段时,将从小龙人幼儿园校车上下车步行由北向南过路的代XX当场轧死后驾车逃逸,经认定陈银行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陈银行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2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银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王X、代XX的证言,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法医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银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银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银行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银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蔡东普 审判员 张新爱 二O一三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