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国强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0:23:02 |
| 修武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修刑初字第97号 |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国强,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国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晨、张博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0日21时40许,被告人韩国强酒后驾驶豫HD3198号小客车沿中铝一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修武县卫柿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扣。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韩国强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mg/100 ml,符合醉酒驾驶标准。该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提请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韩国强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韩国强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1. 证人吴XX证言,2013年6月10日晚上8点多钟,其与韩国强在中铝路边夜市摊吃饭时,每人喝了三、四瓶啤酒,之后又拿了一瓶白酒没有喝完,酒后其乘坐韩国强驾的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中铝一号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 被告人韩国强供述,当晚,其和吴XX两个人在中铝生活区一个小地摊每人喝了二两白酒,一瓶啤酒,之后开着自己的豫HD3198号小客车拉着吴XX行驶到卫柿路口时被交警查扣;3.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韩国强2013年6月10日22时10分许的血样乙醇含量为87mg/100ml;4.户籍证明;5.修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杨XX、孙XX查获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且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国强在其血液乙醇含量大于80mg/100ml的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韩国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国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薛贵生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