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坤鹏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0:22:40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27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坤鹏,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坤鹏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常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坤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段坤鹏在新城办事处东乔楼超市盗走被害人刘X放在超市西侧桌子上的三星18530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6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坤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X陈述、证人刘XX、段XX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有关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坤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所盗赃物已退还失主,被告人段坤鹏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坤鹏犯盗窃罪,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 萍
二O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宪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