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小焕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0:21:20 |
|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26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小焕,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小焕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小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7日上午12时30分许,在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与神火大道交叉口往西300米路北“嘉祥”石材厂,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刘X、姜XX到该处去对被告人丁小焕的丈夫张XX执行拘留时,丁小焕在明知是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的情况下,对刘X进行暴力阻碍,致使张XX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小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姜XX、毛XX、张XX证言、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文书、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小焕暴力阻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正常履行职务,致使被司法拘留人逃走,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丁小焕悔罪态度较好,其丈夫张继省已积极履行完被执行义务,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小焕犯妨害公务罪,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 萍
二O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宪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