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辉诈骗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0:00:31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69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辉,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 辩护人苏孝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辉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辉、辩护人苏孝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0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程辉以借车为名,将“顺达装饰工程部”老板王海峰的蓝色“时风”牌机动车骗走,后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该车价值4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程辉的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王海峰4000元。 2013年2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程辉以借电动车接人为由,将“一帆汽修店”老板吴永波的一辆“爱惠”牌电动车骗走,后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462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艳玲、刘洪莉、刘艳花、张英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海峰、吴永波陈述、估价鉴定结论、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领款条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辉认罪、悔罪,且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辉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3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卫民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孙 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