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孝敬镇大岩村民委员会、被告人宋兴旺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14 10:09:47 |
博爱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博刑初字第121号 |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博爱县孝敬镇大岩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兴旺。 被告人宋兴旺,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2011年10月至今任大岩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博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孝敬镇大岩村民委员会、被告人宋兴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单位孝敬镇大岩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及被告人宋兴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8日至11月8日期间,大岩村民委员会超出其所办理的采伐证范围,擅自砍伐树木11棵,用于弥补村内开销、偿还债务等。其中: 1、2012年10月,大岩村委会将东滩地3棵杨树变卖用于给组长开资。2012年10月28日收树人将3棵杨树采伐。 2、大岩村委会为偿还王XX的债务,同意王XX处理东滩地的树木。王XX将东滩地6棵杨树卖给杨XX,2012年11月初,杨XX将6棵杨树砍伐。 3、大岩村委会为支持大岩村群众修庙,同意采伐东滩地树木。2012年11月8日,大岩村在东滩地采伐2棵杨树。 经鉴定,大岩村委会在东滩地采伐的11棵杨树立木材积14.884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孝敬镇大岩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兴旺及被告人宋兴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证明,采伐证复印件,采伐范围证明,采伐树木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董XX、董XX、杨XX、刘XX、王XX、王XX、王XX的证言,被告人宋兴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孝敬镇大岩村民委员会、被告人宋兴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孝敬镇大岩村民委员会、被告人宋兴旺犯滥伐林木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宋兴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单位孝敬镇大岩村民委员会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宋兴旺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孝敬镇大岩村民委员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8000元。 (罚金限被告单位孝敬镇大岩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二、被告人宋兴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被告人宋兴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邱敬堂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侯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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