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启海交通肇事一案一审 |
提交日期:2013-08-14 09:56:57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民少刑初字第50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启海,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启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陈启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4日16时10分,被告人陈启海驾驶豫SH6671号小型轿车沿花白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龙塘镇老庄路口时,撞在前方同方向陈善荣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造成陈善荣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启海驾车逃逸。随后被告人陈启海到民权县龙塘派出所投案。经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陈启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11月14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许志华、白秀东、吴波、任乐的证言、通话记录详单、现场勘查笔录、死亡鉴定结论、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启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罪,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启海肇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启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卫民 审 判 员 孙 尚 人民陪审员 张万亮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安进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