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书红故意伤害一案一审 |
提交日期:2013-08-14 10:09:08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2)民少刑初字第35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书红,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书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杜书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杜书红因琐事在家中对其妻子唐井敏进行殴打,致使唐井敏左胸背部、颜面部及左上肢部受伤,经鉴定 :唐井敏左胸背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颜面部及左上肢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后被害人唐井敏对被告人杜书红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霍秀荣的证言、被害人唐井敏的陈述、伤情鉴定结论、撤诉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书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书红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书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卫民 审 判 员 孙 尚 人民陪审员 张万亮
二○一三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宗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