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早群盗窃一案一审 |
提交日期:2013-08-14 10:08:00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民少刑初字第14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早群,女,1964年7月1日出生。 辩护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早群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董早群、辩护人安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董早群多次在民权县北关镇北关集“佳汇超市”实施盗窃,盗窃物品有香皂、洗发露、牙刷、花生糖等,共计价值6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证人马瑞芝的证言、被害人杜向民的陈述、现场监控录像、提取、扣押笔录、照片、协议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早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早群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早群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卫民
二○一三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彭宗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