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瑞青寻衅滋事一案一审 |
提交日期:2013-08-14 10:01:48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民少刑初字第29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瑞青(又名代印),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2]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瑞青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蔡花梅、耿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瑞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0日夜23时许,被告人代瑞青酒后到民权县义乌商贸城王露的住处,无故将在王露家吃饭的尚杰打伤。经法医鉴定:尚杰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露毋必梅等证言、被害人尚杰的陈述、伤情鉴定结论、协议书、公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瑞青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代瑞青自愿认罪,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瑞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卫民 审 判 员 彭宗国 人民陪审员 张万亮
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