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绳丽丽与被告刘圣华离婚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14 08:53:52 |
宁陵县人民法院 |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3)宁民初字第516号 |
原告绳丽丽,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圣华,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东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绳丽丽与被告刘圣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在法定期限内,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2013年6月2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绳丽丽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东昌、被告刘圣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东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农历4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感情就不好,于2011年农历11月17日生育一女儿叫刘梓冉,女儿自出生一直由原告抚养。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犯疑心病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在原、被告夫妻之间已无任何感情可言,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刘梓冉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刘圣华答辩称:1、原、被告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不存在原告所诉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应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2、若判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其成长。3、被告没有殴打和管制原告,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请不应支持。4、财产清单上部分财产不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2、若判离婚的话,孩子由谁抚养,如何支付子女抚养费。3、原、被告婚后是否有共同财产,若有如何分割。4、被告应否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基本情况;2、宁陵县民政局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3、证人郭俊娜、李秀芝、马金枝的出庭证言,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经常打架生气,符合离婚的条件,女儿刘梓冉一直都是由原告带着;4、财产清单,证明原告婚前、婚后财产情况;5、原告及其母亲住院病历各1份、两人被殴打照片各1组,证明被告对原告施行家暴。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质辩意见为: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3所证不实,证据4财产清单两轮电动车现在原告处,第2组财产均为被告婚前财产,原告无权分割,证据5无法证明原告及其母亲的伤情系被告所致。 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证人刘**、姜**的出庭证言,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很少生气打架,被告及家人对原告照顾周到,被告品性较好,无不良嗜好,原、被告的女儿大部分时间由被告父母照看;2、电话记录1份证明2013年5月18日被告去原告娘家叫原告回家,被原告及家人殴打,无奈打110报警求救的事实;3、宁陵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1份,证明被告受伤害情况,是有原告及家人打伤的。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质辩意见为:被告的诊断证明落款时间与打架时间不符,不能证明其目的。被告5月18日到原告娘家名为叫实为闹,与原告家人发生厮打,不能证明被告的伤系原告家人所致。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均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真实性,可以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 通过庭审及对有效证据的认定,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订婚,于2011年农历4月16日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农历11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梓冉(1岁半)。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虽有打架争执现象,但彼此之间尚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2013年5月21日,原告绳丽丽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刘梓冉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财产依法分割。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互敬互爱、风雨同舟,相互理解、信任和宽容。婚后原、被告生育一女儿刘梓冉,现年龄幼小,双方应共同努力为孩子创造幸福、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两年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家庭和谐和幸福均付出了心血,相互之间确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有争执、吵架现象,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诉请离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绳丽丽与被告刘圣华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绳丽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用30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豫 审 判 员 丁晓环 代理审判员 潘 勇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晓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