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玲与姬进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6-07-08 20:14
李雪玲与姬进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13 16:30:37
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永民初字第1726号

原告李雪玲,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条河乡。

委托代理人郭东晓、王培,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姬进学,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条河乡。

原告李雪玲诉被告姬进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振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东晓、王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进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雪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农历1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8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1月16日生育长女姬一X,2012年2月18日生育次女姬二X。2012年农历12月26日双方因生气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次女姬二X由原告抚养。    

被告姬进学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夫妻关系合法有效。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核对与原件无异,能够证明双方婚姻状况,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确认为本案有效证据。

根据原告的有效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农历12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8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1月16日生育长女姬一X,2012年2月18日生育次女姬二X。现长女姬一X跟随被告方生活,次女姬二X跟随原告方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结婚多年,并育有两个女儿,婚姻基础较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雪玲与被告姬进学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雪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福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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