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建军诈骗、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一审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3 15:24:49 |
永城市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永刑初字第118号 |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建军(曾用名唐文德),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建军犯诈骗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1999年7月14日、10月14日,本院分别作出(1999)永经初字第609号和(1999)永经初字第607号经济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唐建军分别偿还侯XX借款60000元及利息,蒋XX借款245000元及利息。在诉讼期间,侯XX和蒋XX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人唐建军所有的位于本市新城开源路西段路北侧的楼房一座,共三层,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1999年9月8日作出(1999)永经初字第607号、第609号经济裁定书,裁定予以查封此座房产,1999年10月7日本院将此座房产查封并将查封裁定书送达了唐建军。同年10月8日被告人唐建军隐瞒该楼房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在永城市房管局办理了该楼房的房产证,而后将该楼房三楼的四套房屋卖给了王XX、蒋XX等人。本院于2001年6月30日发出公告,注销了为唐建军颁发的房产证,由于唐建军没有退还以上购房人房款,致使蒋XX、侯XX在房屋过户后至今无法占有使用房屋。 上述事实,经法庭宣读、出示证据,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唐建军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欠侯XX和蒋XX两人的欠款,(1999)永经初字第609号判决让其偿还侯XX的欠款6万元利息,(1999)永经初字第607号判决其唐建军偿还蒋XX借款24.5万元及利息。1999年10月7日法院把其位于永城市新城开源路西段路北侧一座楼房(共17套房子)全部查封,在1999年年底其把全部被查封的房产办理了一个房产总证,后来又扒开几个分证。法院于2000年期间给永城市房产局下了裁定,又把其办理的房产证收回了,法院判决其17套房产还给蒋XX和侯XX的欠款,现在已经执行13套,还有4套没有执行,这4套房子都是其当时办好房产证后卖的。1999年底卖给王XX一套三楼东户6万元,杨山一套三楼西户6万元, 2001年卖给蒋XX一套,价钱不是5万就是6万,另一套卖给谁忘了。 2、证人李X证言,证实其通过中介公司买的3楼西户,60000元买的,从2006年一直住到现在,后来听说一至三层被法院查封了。 3、证人潘X证言,证实2001年左右买的蒋XX的房子,房产证号是蒋XX的名字,其给蒋XX38000元钱,在公证处办的公证手续,蒋XX打有收条。不知道是法院查封的房子。 4、证人蒋一X证言,证实1999年8月其和蒋XX把24.5万元现金送到唐建军家,唐建军给打的借条。一个月后和蒋XX找唐建军要钱,唐建军说他在小谢庄盖有房了,钱出来给房子,后来听别人说唐建军经常骗别人的钱,就将唐建军告到法院,1999年10月法院判决唐建军归还24.5万元现金及利息,法院一次次找唐建军不给面见,后来法院查封他坐落在新城小谢庄的房子,进行执行,查封过后,唐建军多次将房子往外卖,还将查封的房子抵押贷款,法院把唐建军位于小谢庄的12间房子其中的一栋楼的一套三层判给了蒋一X和蒋XX,房管局给办了房权证,到现在没有执行。 唐建军借侯XX6万元,经法院判决也没有还,法院判给蒋XX和侯XX17套房子,现在还有5套房子没执行。 5、本院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协议书、抵押贷款合同鉴证等,主要证实被告人唐建军在永城市农村信用联社借款、用房产抵押及调解达成的还款协议、执行情况。 6、本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 7、本院(1999)永经初字第607号经济判决书、(1999)永经初字第607号经济裁定书、(1999)永经初字第609号经济判决书、(1999)永经初字第609号经济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唐建军向原告蒋XX、侯XX借款的事实及本院查封被告人唐建军所有的位于永城市新城开源路西段北侧的楼房一座,查封期间不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转移、变卖或抵押的情况。 8、合议笔录,证实蒋XX、侯XX申请执行唐建军系同一被执行人,决定两案合并处理。被执行人唐建军长期外出,逃避债务,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经查其在新城有一栋商品楼房,计营业性用房12间,二、三楼为商品住房计六个单元,法院已依法查封,经依法评估,评估价格为488826元,申请人不愿以物抵债,要求对所查封房屋进行拍卖。 法院于1999年10月7日查封的唐建军的财产,唐建军于同年10月8日办理了房产证并以此抵押了贷款,唐建军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案件管辖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蒋XX、侯XX执行申请书、执行报告 、永城市人民法院公告,证实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当事人申请执行及本院对唐建军执行的情况。 10、本院对被告人唐建军、蒋XX的执行笔录、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唐建军知道其楼房被查封并不经法院许可对外出售的情况。 11、法院对侯进步、王XX的调查笔录,证实唐建军于1999年10月8日隐瞒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办理了房产证,当时房屋笫三层尚未完工。王XX于2000年购买了三层二单元的房屋,买房子时听说被法院查封了。 12、关于蒋XX、侯XX申请执行唐建军欠款纠纷案执行情况的说明。 1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14、永城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证实查封裁定书及相关执行手续送达被告人的情况。 15、被告人户籍信息。蒋XX、蒋XX等人房产证等证据。 二、诈骗罪 2004年,被告人唐建军又在本院查封的位于本市新城开源路西段路北侧的楼房上加盖两层。2005年2、3月份,被告人唐建军将上述楼房四楼的两套房子分别卖给被害人陈XX、郝XX。在2005年2月28日与陈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2005年2月、6月和2006年3月陈XX三次共向唐建军支付购房款28000元;同年3月份和2006年3月郝XX两次向唐建军支付购房款30000元。上述购房款唐建军均出具了收条。唐建军在收款后没有履行协议,不予交付房屋,又隐瞒真相将上述房屋分别于2006年10月、11月卖与他人,以此骗取陈XX、郝XX二人现金5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经法庭宣读、出示证据,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唐建军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2004年在原来三层房子的基础上往上又盖两层,2005年卖给陈XX可能是28000元,卖给郝XX可能是26000元,记不太清了。给他俩打有收条。许给郝XX的房子是二单元4楼东户,房价是60000元,许给陈XX的房子是二单元4楼西户,房价是60000元。在2006年把许给郝XX、陈XX的房子又卖给王XX和郑X超,当时在公证处作了公证。卖给王XX的房子是53000元,二单元4楼东户。卖给郑X的房子是50000元,二单元4楼西户。 2、被害人陈XX陈述,证实2005年2月和唐建军签过买房协议后共给其房款28000元,当时讲好房价是53000元,房子是一单元4楼东户,交了房款后就找不到唐建军了。给唐建军联系不上,知道被骗了。唐建军从没说过退给其钱的事,去看几次,这套房子都锁着,2006年11月唐建军又将房子卖给了王XX, 3、被害人郝XX陈述,证实2005年2月份和唐建军协商好买他的房子4楼东户,价钱是50000元。当年3月给唐建军26000元, 2006年3月又给4000元,打了收条。后到楼上看有人住了,就找唐建军不给面见,后来打听又卖给其他人了,才知道被骗了。 4、证人郑X证言,证实2006年9月21日买房子付给唐建军定金2000元,2006年10月17日唐建军交给房子后,其又付给唐建军47000元,并在公证处公证。后来其才知道把郝XX的房子卖给了其。到现在唐建军也没有把郝XX的钱给人家,郝XX一直找唐建军要房子。 2006年11月6日其和王XX一块给唐建军付房款时,刘XX原先的二单元四楼东户的房子被唐建军卖给别人了,刘XX找唐建军,唐建军说你的房子卖给别人了,要钱没有,你随便去告吧。后来刘XX加的钱要的一单元五楼。 5、证人王XX证言,证实其买唐建军的东城区开源路西段北侧一单元4楼东户,2006年11月6日交的定金2000元,11月9日交给唐建军房钱,总共付给他50000元钱。交定金时,郑X、张XX、刘XX都在场,刘XX找唐建军要房子,唐建军让刘XX随便去告,刘XX没法又加钱要的5楼。后来听说其买的房子原来是其单位的陈XX的,现在陈XX钱也没有,房子也没有了。 6、证人刘XX证言,证实2005年3月份其买唐建军的房子,当时付了定金10000元,后来唐建军把其要的那套房子又卖给别人了,让他退钱也不退。后来又买的5楼,总共给唐建军60000元。唐建军是个大骗子。 7、证人谢XX证言,证实陈XX委托其向唐建军要购房款。2006年11月份在新城曹XX的车上给唐建军见的面,唐建军说要60000多元钱,给钱后再给房子,之前唐建军卖给陈XX的房子已卖给了别人,唐建军说要钱没有。 8、证人曹XX证言,证实2006年11月份其和陈XX、谢XX在东城区‘海阔天空’附近曹XX的车上和唐建军见的面,唐建军说卖给陈XX的房子可以给,叫陈XX拿67500元钱,当时就知道唐建军把房子又卖给其他人了。其让唐建军把钱退回来,他说要钱没有。 9、证人李X证言,证实2005年3月20日在其理发店里陈XX交给唐建军房款钱时,本人和其婆家妹妹郝一X都在场,记得给唐建军两次钱,具体给多少钱记不清了,当时没有印泥,用其口红按的手印。自家买唐建军的房子钱郝XX也是在其理发店交的,共交给唐建军30000元。唐建军说他原先是三层,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往上盖,手里没钱,让交钱作为定金,当时讲好房价是50000元,他给的房子是笫二栋4楼东户,交过定金后找不着唐建军了。 10、证人郝一X证言, 其证言内容与证人李X基本一致。 11、证人李一X证言,证实和郑X夫妻二人2006年9月份经人介绍以50000元在新城小谢庄买了唐建军的房子,房子坐落在开源路西段北侧第三排三单元4楼西户。当时付给唐建军2000元定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后来知道这套房子唐建军又卖给别人了。 12、房屋买卖合同书、协议书及公证书,证实被告人唐建军与陈XX、刘XX、郑X、王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房屋价款及经公证处公证的情况。。 13、陈XX、郝XX、刘XX关于唐建军构成诈骗的情况反映,永城市公安局领导批示件处理签、永城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人民来信来访请示函。 14、被告人唐建军收到郝XX、陈XX、刘XX、郑X等 人房款的收到条等证据。 被告人唐建军在开庭审理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建军故意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房两卖,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建军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建军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笫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建国军违法所得人民币58000元,予以追缴退还给本案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张新爱 人民陪审员 翟玉华 二0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