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任翠丽与被上诉人孙文化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9:2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翠丽,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书文,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化,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翠丽因与被上诉人孙文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翠丽及委托代理人李书文,被上诉人孙文化及委托代理人刘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5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7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任翠丽。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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