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二初字第34号
原告邱友情,男,1980年7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彩婷,卢氏县东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随成,男,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友情诉被告王随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友情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友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友情承担。
审判员 杨文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