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娟,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莉,女,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娟因与被上诉人顾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娟于2015年3月20日自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24元,减半收取8112元,由上诉人刘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石卫华
审判员 邹 靖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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