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金富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2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回族,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晏灿,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富,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海涛、孙阿欣,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5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59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云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7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  侯军勇
审判员  郑宗红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裴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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