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成云、姜密林、李亚鹏、吴祖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2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一终字第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潇洒、陈丹,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成云,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密林,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鹏,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祖荷,女,195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成云、姜密林、李亚鹏、吴祖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9元,减半收取1089.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裴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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