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一初字第108号
原告曹某某,女,1990年1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肖克,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男,1985年2月7日生。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