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一初字第74号
原告何亮,男,1984年12月7日生。
被告刘海清,男,1966年6月2日生。
原告何亮诉被告刘海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亮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