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一初字第24号
原告蔡钊,男,1989年3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蔡天义,男,1955年4月15日生,系蔡钊父亲,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广斌,卢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公司。
代表人牛松雷,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佰超,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