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卢民一初字第492号
原告李伟,男,1982年8月25日生。
被告路月辉,男,1984年8月24日生。
原告李伟诉被告路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保全费用97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胡 斌
代理审判员 毋 涛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