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成根要求宣告任新美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9:18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李成根,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建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熙,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李成根要求宣告任新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8月27日,申请人李成根向法院提出申请称,任新美与李成根系同母异父的姐弟关系。任新美自其母亲去世后离家出走,毫无音讯,任新美出走后,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下落,现向法院申请,宣告任新美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任新美,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李成根之姐。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2014年10月27日,任新美邮寄信件确认出现,并于同年12月29日到庭予以确认。任新美一直同其舅舅们保持联络,现住新乡市辉县市。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任新美经公告方式寻找,现已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成根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厚献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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