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原与黄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17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076号
原告陈自原,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被告黄杰,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市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自原诉被告黄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自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陈自原负担。
审判员  程亚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海涛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