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643号
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振华,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说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书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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