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痛快与陈守仁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16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188号
原告苏痛快,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苏英,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守仁,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痛快诉被告陈守仁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痛快于2015年4月14日以被告陈守仁已偿还债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守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痛快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痛快撤回对被告陈守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苏痛快负担。
审判员  赵先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辉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