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2174号
原告鲁加兵,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苏英,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朱彩霞,女,44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刘西邦,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商丘市公安局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靳祥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保林,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加兵诉被告朱彩霞、刘西邦、刘保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加兵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加兵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加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鲁加兵负担。
审 判 长 季卫光
代理审判员 夏振亚
人民陪审员 钟 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包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