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35号
原告王清,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翔,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程川东,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与被告张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清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王清负担。
审 判 长 任 丽
审 判 员 梁 宁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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