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16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077-3号
原告陈某某,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曹惠民,永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书祥
审 判 员  赵先俊
人民陪审员  刘庆才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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