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37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 宁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夏向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