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962号
原告鲁某某,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刘某某,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鲁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鲁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洪林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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