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磊与庄玉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9:15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永民初字第3800号
原告高磊,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庄玉梦,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磊与被告庄玉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高磊负担。
审 判 长  任 丽
审 判 员  梁 宁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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